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住房城鄉建設領域信用監管體系建設,規范勘察設計市場秩序,促進勘察設計企業誠信經營,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等文件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我局對現有信用綜合評價管理辦法進行修訂完善,制定形成《成都市建筑工程勘察設計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管理辦法(2022版)》,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2年3月25日
成都市建筑工程勘察設計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管理辦法(2022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高質量發展理念,推進誠信體系建設,加強在本市從事建筑工程活動的勘察設計企業的動態監管,營造誠實守信的建筑市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對建筑工程勘察設計企業信用信息的采集、審核、錄入、評價、發布及應用,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筑工程勘察設計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管理,是指住建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對建筑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不含城市軌道交通工程,下同)勘察設計活動的信用信息情況進行量化評價,并根據結果實施差異化管理的活動。
第三條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筑工程勘察設計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的綜合管理和協調工作,統一發布全市范圍的信用綜合評價結果,負責對區(市)縣住建行政主管部門信用綜合評價實施的監督檢查。各區(市)縣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職責負責本轄區內建筑工程勘察設計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的具體實施。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應明確相應的監督機構具體負責信用綜合評價的相關工作。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通過市級聯合懲戒管理平臺等途徑推送或獲取聯合懲戒信息,與市法院、發改委、市場監管局、應急局、國家稅務總局成都市稅務局和公資交易中心等相關部門實現聯動監管和結果應用,做好建筑工程勘察設計企業的信用聯合懲戒工作。
第四條 “成都市建筑市場信用管理系統”(以下簡稱“信用系統”)將記錄建筑工程勘察設計企業的信用信息和評價分數。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持有住建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勘察資質、工程設計資質證書的勘察設計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勘察設計活動,須在信用系統中注冊,接受信用綜合評價管理。
第五條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定期組織對評價結果應用情況的評估,適時調整評價標準,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章 評價內容
第六條 建筑工程勘察設計企業的信用綜合評價內容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良好行為信息和不良行為信息。
(一)基本信息包括企業登記信息和企業經營指標信息。
(二)良好行為信息由建筑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從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活動中的表彰獎勵等信息組成。
(三)不良行為信息包括市場類不良行為信息、項目類不良行為信息及其他類不良行為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審核、錄入和公示
第七條 信用信息的采集遵循“誰監管、誰負責”原則。采集方式分為建筑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誠信申報、系統自動采集和住建主管部門采集,其中基本信息由企業誠信申報;良好行為信息由企業誠信申報和住建主管部門采集;不良行為信息由住建主管部門采集。建筑工程勘察設計企業應對其誠信申報的信用信息真實性負責。
第八條 應由建筑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誠信申報但未申報的相關信用信息,不予評價得分;因申報不及時造成信用信息評價期限縮短或超期作廢的,由其自行承擔相應后果。其中企業的注冊信息和資質信息發生變更時,應自完成變更之日起的30個自然日內在信用系統中提交該信息的變更申報,超期提交造成不良影響的應按信用信息評價標準進行扣分。
第九條 信用系統依托“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圖數字化審查系統”自動采集企業的部分信用信息。
第十條 住建主管部門采集不良行為信息時,應開具或系統生成《成都市建筑工程勘察設計企業不良行為記錄告知書》,并通過現場告知、短信告知、系統登錄提示或官網公告等途徑將該不良行為信息對應的扣分事項、扣分標準和救濟途徑告知企業。
第十一條 住建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審核程序。信用信息審核通過后自動錄入信用系統并向社會公示。
對企業登記信息的審核僅限于辦理信用系統的首次注冊環節并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已注冊企業登記信息(除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信息)變更后的審核采取事后抽查方式。對其他由企業申報需審核的信用信息,由住建主管部門負責并在企業完成申報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
相關業務系統自動采集的信用信息自動錄入信用系統,其中需要審核的在相關業務系統內完成審核流程。
住建主管部門采集的信用信息在錄入信息后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第十二條 經審核錄入的信用信息應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3個工作日。
除企業申報的登記信息及按規定不受理異議的信用信息外,公示無異議的信用信息,自公示結束的次日起生效;公示有異議的信用信息,按本辦法第五章相關規定處理。
企業申報的登記信息及按規定不受理異議的信用信息于公示首日生效。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評價和發布
第十三條 建筑工程勘察設計企業信用綜合評價得分滿分為100分,采用加減累積分制計算。信用綜合評價得分=基本信息分+良好行為信息分-不良行為信息分,得分低于0分按0分計。各組成部分分值計算如下:
(一)基本信息分。共為90分,其中企業登記信息分為70分,企業經營指標信息分為20分。
(二)良好行為信息分。以良好行為信息分之和作為加分計入,滿分為10分。
(三)不良行為信息分。以不良行為信息分之和作為扣分計入,信用綜合評價得分低于0分的按0分計。
第十四條 信用系統將自動對企業的信用等級進行實時評定。信用等級評定標準主要與信用得分、排名、不良行為記錄等指標項相關,并于每季度在信用系統發布。
企業信用等級由高到低依次分為:A++、A+、A、B、C、D四等六級,A++級為信用優秀企業;A+級為信用良好企業;A級為信用較好企業;B級為信用一般企業;C級為信用較差企業;D級為信用不合格企業。
第十五條 建筑工程勘察設計企業首次參與信用綜合評價,應向市住建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獲得賬號后自行登錄填寫基本信息,經核實并公示生效后,即注冊成功。
第十六條 信用系統于每個工作日更新并發布上一工作日企業的信用綜合評價得分、排名、信用等級和信用記錄。
勘察企業不區分專業類別。設計企業按其專業類別分為以下兩類分別計算排名:
(一)房屋建筑工程設計企業;
(二)市政公用工程設計企業。
第十七條 注冊地在成都市域外,具備綜合甲級或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行業甲級資質的勘察設計企業初次注冊成功后,給予其1年市場培育期,在此期間給予信用加分。
第十八條 信用綜合評價期限在評價標準中明確,評價期限屆滿后,不再納入信用綜合評價,轉入存儲信息數據庫,記入信用檔案。
第五章 異議處理
第十九條 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異議受理機制,并對外公布異議受理流程、受理部門及聯系方式。
第二十條 信用信息評價結果的異議應遵循“誰監管,誰受理”的原則。
異議受理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其中對本地企業的企業登記信息異議,由企業注冊地區(市)縣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對其他由企業誠信申報信用信息和系統自動采集信用信息的異議,按照業務或項目監管權限由市區兩級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受理。
第二十一條 信用信息評價結果公示期內,利益相關人對評價結果均可提出異議。異議人應提供聯系方式、具體事實、理由及證據。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異議,可不予受理回復。
第二十二條 異議處理應以出具的有效文件、留存的紙質、影像等資料或現場事實為依據。公示期內的企業信用信息異議,異議受理單位應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處理。異議人對區(市)縣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處理意見不服的,應自收到處理意見后5個工作日內向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異議申請,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應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組織復查并出具異議決定。如異議處理存疑較大,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可在5個工作日的基礎上適當延長,延長的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5個工作日。
第二十三條 生效的信用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屬以下情形確需更改的,應由企業誠信申報或采集單位填寫《成都市建筑工程勘察設計企業信用信息更改申報表》并附相關證明材料,經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更改:
(一)有權部門依法撤銷或變更建筑工程勘察設計企業信用信息的;
(二)同一事由產生其他法律后果,按評價標準需更改建筑工程勘察設計企業信用信息的;
(三)其他法定原因導致已發布的建筑工程勘察設計企業信用信息需更改的。
經批準更改的建筑工程勘察設計企業信用信息,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更改,并做好記錄。更改后的評價結果不具有溯及力。
第六章 評價結果的應用
第二十四條 政府及國有企業投資工程建設項目采用招標方式確定勘察設計企業時,按照鼓勵誠信、懲戒失信的原則,實行投標人信用綜合評價結果與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掛鉤。
招標人應根據招標投標相關法律法規,將信用綜合評價結果作為擇優選擇投標人的重要參考,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信用綜合評價結果作為評標條件之一,評標時應當使用開標當日投標人的60日信用綜合評價得分(聯合體投標的,按照組成聯合體各投標人所屬專業分類得分的最低分作為聯合體得分)。采用綜合評估法的,應在評標辦法中設置信用標。招標文件中必須明確商務標、技術標和信用標的權重,權重合計為100%,其中信用標在總得分中所占權重為8%—10%,根據開標當日60日信用綜合評價得分確定信用標得分。
第二十五條 住建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信用信息記錄、信用得分、排名或信用等級對企業分類標注監管狀態,予以差別化監管,對信用等級為B級及以上勘察設計企業承擔的工程建設項目,可按照相關規定實行勘察設計質量自審承諾制;對C級、D級企業實施以下懲戒措施:
(一)一律取消各類評優評先資格;
(二)加大對所承攬工程項目的監督檢查力度;
(三)將其列入企業檢查名單。
對被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列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的、因資質核查不合格被相關部門撤銷或撤回資質的、因其他失信行為被有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的市場主體直接認定為信用D級企業,并在市場準入、資質資格管理、招標投標等方面依法給予限制。
第二十六條 建筑工程勘察設計企業的信用信息情況將通過“成都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行政監督平臺”、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官網及信用系統向社會公開,并按有關規定與“成都信用”等全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進行互聯互通。
第七章 信用預警和修復
第二十七條 信用信息采集單位采集信用信息時,對情節較輕的失信行為,可通過信用系統發送扣分預警通知,督促企業立即停止失信行為并進行整改,企業應當在預警通知的規定時限內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報告等相關材料。經核實,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整改的可免于扣分;超期未完成整改、不提交材料或不符合上述免于扣分情形的按照評價標準實施扣分。
第二十八條 信用系統自動對被評為信用C級的企業發出信用預警信息,對被評為信用D級的企業發出失信懲戒告知信息。
第二十九條 因被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列入建筑市場“黑名單”或建設領域聯合懲戒對象名單而被評定為信用D級的企業在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后被提前移出名單的,可登錄信用系統提出修復申請,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在核實相關情況后提前終止相關扣分項的評價期限,系統自動重新評定并發布其信用等級。
第八章 責任處理
第三十條 建筑工程勘察設計企業提供不實或虛假資料獲取信用加分的,經調查核實后予以撤銷,并按信用信息評價標準進行扣分,扣分期間信用等級一律下調一級。
第三十一條 住建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信用綜合評價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視情節輕重追究責任;涉嫌違紀違法的,移交有權部門依法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記載建筑工程勘察設計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的紙質、影像等資料由采集實施單位或資料接收單位保存,評價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企業信用綜合評價電子數據由市住建主管部門長期保存。
第三十三條 市住建主管部門應做好信用系統的版本管理和運維工作,每日定時對建筑工程勘察設計企業信用綜合評價電子數據進行備份,按照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管理辦法和系統備份與恢復管理制度,定期對備份數據進行恢復演練,做好維護記錄。
第三十四條 建筑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在信用系統中完成首次注冊登記后,應按要求最長以12個月為間隔周期登錄系統對其賬戶執行激活操作,同時確認其基本信息準確有效,對超期未登錄系統的企業將暫時凍結其信用賬戶,直至其再次登錄確認后方可恢復正常。
第三十五條 當日信用綜合評價得分是指上一工作日各種有效信用信息的匯總分數;60日信用綜合評價得分是指當日之前60個自然日的信用綜合評價得分的算術平均值,信用綜合評價得分不足60日的,取當日之前的各日信用綜合評價得分的算術平均值。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開始施行后,新錄入系統的信用信息按照新標準評價,對已生效仍處于評價期限的信用信息評價,加分項分值按照新標準計算并保證信用綜合評價得分不突破100分,評價期限不變,扣分項按照“從舊兼從輕”的原則評價。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2年8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冻啥际薪ㄖこ炭辈煸O計企業及施工圖審查機構信用評價管理暫行辦法》(成住建發〔2020〕240號)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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